作者:王忻、汪忞竹
2017年12月2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印发《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随后2018年1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及解释。中国该等政策的出台恰逢美国税改,根据美国的税改制度,自2018年起美国企业取得的来自其持股10%以上的境外子公司的股息可享受所得税100%的豁免;而对此前已产生未汇回美国国内的海外累计利润,无论是否实际汇回美国都视同汇回,按照15.5%(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或者8%(其他资产)的优惠税率征收一次性所得税。美国此举有意吸引美国公司将其在海外的利润流回美国以扩大其在美国国内的投资。而中国此次出台的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政策,颇有针尖对麦芒的意思,意在留存外资企业的境内利润,盘活存量外商投资。
本文旨在简要概述该《通知》及《公告》的内容,帮助境外投资者比较评估跨境资本流动的税务影响,据此及时调整其商业及税务安排。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股息、红利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即预提所得税),部分与中国有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或地区则适用更优惠的税率。
而根据本《通知》,境外投资者如将从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用于境内鼓励类项目的投资,则可以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需要明确的是:
1、根据《通知》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即指“非居民企业”,股息、红利的来源以及再投资的对象应当为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在目前中国的税收制度下,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都不适用中国的《企业所得税法》,因此也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中定义的“居民企业”的概念;但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并未排除境外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信托等主体,其可能仍属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但考虑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穿透”税制,如境外投资者是合伙企业,能否适用该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仍存在不确定性;
2、被投资企业及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仅可用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的增资、新建、非关联方的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对于上市公司股份的投资并不适用(除非是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的战略投资);及
b) 仅可用于《外商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及《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的项目并应当用于经营性活动,如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研发活动及建设工程、购置机器设备等。
3、可享受递延纳税的分配利润应当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的账户,不得在任何境内外其他账户有中间周转的行为;
4、《通知》与《公告》的发布时间是在2018年初左右,但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后取得的股息、红利均可适用该政策,包括以前年度但尚未分配的收益。境外投资者按照本《通知》规定可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5、申报程序方面,由利润分配企业作为申报主体,接受并审核境外机构的申请表格,并在利润实际支付后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6、递延不等于免税,境外机构在今后要实际收回享受了递延纳税政策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时(如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则应补缴此前递延的税款(即便其投资有亏损),同时对于其投资增值部分也应按规定予以纳税。
综上,此项政策旨在通过税收优惠方式使外资利润留存并进一步投资,对于有意扩大在华投资的境外投资者是重大利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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